|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十二) |
| 發布日期:2020/3/2 發布者:佚名 共閱46804次 |
為了推進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向縱深發展,加強對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導,全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寫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從基本常識、生產經營許可、標簽標識、特殊食品、進口食品、虛假宣傳、欺詐銷售及廣告審查與監管、非法添加及檢測等方面,對整治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等進行了系統梳理,并采用問答的方式,便于各地監管部門在整治工作中參考。 六、虛假宣傳、欺詐銷售及廣告審查與監管(中) 62.“廣告”中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方,分別指的是什么?
根據《廣告法》第二條,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63.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食品、保健食品廣告的,監管執法部門該怎么處罰?
此類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變相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廣告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食品、保健食品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給予處罰的,應當通報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暫停媒體的廣告發布業務。 64.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申請人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根據《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申請發布保健食品廣告需要具備的條件: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申請人必須是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65.國產保健食品廣告發布申請人,應當向哪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根據《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國產保健食品廣告的發布申請,應當向批準證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66.進口保健食品廣告發布申請人,應當向哪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根據《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進口保健食品廣告的發布申請,應當由該產品境外生產企業駐中國境內辦事機構或者該企業委托的代理機構,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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